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2號
- 原告
- 林寶妙
- 訴訟代理人
- 侯志翔律師
- 被告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實鼎
- 訴訟代理人
- 林晉丞
- 被告
- 楊坤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坤泉、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