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7號
- 原告
- 陳竹昆
- 原告
- 陳昆蓉
- 被告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23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7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23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