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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7號

原告
陳竹昆
原告
陳昆蓉
被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23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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