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0號
- 原告
- 吳昭明
- 被告
- 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銘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訴訟代理人陳建銘」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建銘」;又關於「設臺中市○○區○○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0號1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