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春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順明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41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順明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41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