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0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黃駿捷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宜蓁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所為102年度訴字第26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