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文星
- 即被告
- 徐賢星
- 即被告
- 徐松星
-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黃錦郎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登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等拆屋還地部分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4,100元【計算式:拆屋還地面積303(即6+71+147+20+5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700元=1,42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