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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2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文星
即被告
徐賢星
即被告
徐松星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錦郎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登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等拆屋還地部分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4,100元【計算式:拆屋還地面積303(即6+71+147+20+5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700元=1,42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2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