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52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2號

上訴人
林羿男
上訴人
林柏志
上訴人
李坤源
上訴人
李永欽
被上訴人
林炳進

      林滄田

      林南仲

      林月德

      林天和

      林天財

      林天送

上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 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 年8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林柏志、李坤源、李永欽,及於103 年8 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林羿男,有送達證書4 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5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