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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0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另非財產權之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為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07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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