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另非財產權之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為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