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21號
- 原告
- 曾清祥
- 原告
- 廖秋蓉
- 原告
- 王惠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朝義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志嘉
- 被告
-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廖秋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廖秋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