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2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黃鵬爵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宗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義際季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宗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黃穎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