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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24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2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黃鵬爵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義際季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黃穎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2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