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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一正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陳明晏、高玉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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