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7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7號

原告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即清算人
謝明星
原告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即清算人
謝明星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阮清華
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東誥
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被告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法定代理人
蕭湘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對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9,600 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又本件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2 年12月31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162 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原告雖就該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原告不服提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104 年2 月5日以104 年台抗78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且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8號民事卷宗所附之送達證書可參,此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遂已告確定。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未於前揭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之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7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