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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榮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慶堂
即被告
鄭慶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日所為10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16,300元(4,508×6,400+465,100=29,316,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24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鄭慶堂部分核定為1,615,900元(91×14,300+22×14,300=1,615,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上訴人鄭慶隆部分核定為7,052,700元(26×14,300+215×14,300+784×4,600=7,052,7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41元。

四、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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