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慶堂
- 即被告
- 鄭慶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思顯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日所為10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16,300元(4,508×6,400+465,100=29,316,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24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鄭慶堂部分核定為1,615,900元(91×14,300+22×14,300=1,615,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上訴人鄭慶隆部分核定為7,052,700元(26×14,300+215×14,300+784×4,600=7,052,7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41元。
四、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