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慶堂 鄭慶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日所為10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 ,分別提起上訴到院。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16,300元(4,508×6,400+465,100 =29,316,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24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鄭慶堂部分核定為1,615,900元 (91×14,300+22×14,300=1,615,90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5,557元;上訴人鄭慶隆部分核定為7,052,700元(26 ×14,300+215×14,300+784×4,600=7,052,700),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6,341元。 四、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