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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
張君豪
上訴人
李姿廷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秋美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視同上訴人 吳清溪
被上訴人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