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張君豪
- 上訴人
- 李姿廷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黃秋美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視同上訴人 吳清溪
- 被上訴人
-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