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聯發
林宗德
方儷芸
謝素萍
李黃詠雪
黃月玲
林文昭
方鈴喤
范文王
廖梅秀
梁鄭美枝
林光隆
詹惟宇
周正輝
李明鏗
林賢三
楊錦川
上列上訴人梁聯發等十七人與被上訴人陳慧聰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