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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告
蔡丁生
法定代理人
張月琴
原告
蔡泗龍
原告
蔡煥桂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原告
蔡大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原告
蔡瑞鳳
原告
蔡玲瓏
原告
蔡淑芬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被告
蔡大森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告
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啟
被告
林壽卿
被告
高林阿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原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高林阿妹負擔百分之十二..」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高林阿珠負擔百分之十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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