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 原告
- 蔡丁生
- 法定代理人
- 張月琴
- 原告
- 蔡泗龍
- 原告
- 蔡煥桂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 原告
- 蔡大元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昱裕律師
- 原告
- 蔡瑞鳳
- 原告
- 蔡玲瓏
- 原告
- 蔡淑芬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石娟娟律師
- 被告
- 蔡大森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立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翰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大德律師
- 被告
- 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朝啟
- 被告
- 林壽卿
- 被告
- 高林阿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壽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原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高林阿妹負擔百分之十二..」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高林阿珠負擔百分之十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