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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
張祿坤
被上訴人
王添旺

      王昭彬

      陳月蕉

      王盈晰即王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80,100元【計算式:280萬股股份×3.6267元/股+290,136元+145,068元+145,068元+145,068元=10,88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