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 上訴人
- 張祿坤
- 被上訴人
- 王添旺
王昭彬
陳月蕉
王盈晰即王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80,100元【計算式:280萬股股份×3.6267元/股+290,136元+145,068元+145,068元+145,068元=10,88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