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原告
林蓮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三慶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項。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起訴:

一、原告應陳報系爭土地共有人吳沙之長男之真實姓名年籍。若吳沙之長男已死亡者,並應陳報其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二、系爭土地共有人吳田之長男吳土已死亡,原告應陳報其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三、原告應陳報系爭土地共有人王吳昭之六子、七子之年籍資料。若王吳昭之六子、七子已死亡者,並應陳報其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四、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共有人「吳協」部分,與原告陳報之戶籍謄本之記載姓名不符,原告應陳報吳協之年籍資料。若吳協已死亡者,並應陳報其之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五、系爭158地號、158-20地號、158-21地號、158-26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中分別記載共有人吳進(住臺中縣沙鹿鎮○○街00號)、共有人吳進 (住臺中市沙鹿鎮○○路○○巷0000號),原告應確認上開記載是否為同一人,若非屬同一人者,原告應分別陳報其其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六、系爭土地共有人吳板之繼承人吳水波於民國87年7月31日死亡,原告應陳報其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七、系爭15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共有人吳极 (住臺中市○○區○○里000號)與系爭158-20、158-21、158-26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共有人吳板 (住臺中市○○區○○里000號)之住址相同,原告應確認吳极與吳板是否為同一人,若非同一人者,原告並應陳報吳极之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八、原告應確認系爭15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共有人吳各 (住臺中市○○區○○○村000號)與系爭158-20、158-21、158-26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共有人吳冬 (住臺中市○○區○○○村000號)是否為同一人,若非同一人,則原告應陳報吳各之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九、原告應提出系爭229-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陳報共有人。

十、依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資料,提出共有人持分表,以確定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完備(共有人或其繼承人死亡者,均須檢附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十一、依上開持分表,提出載明全部被告(須附編號以確定人數)之準備書狀(並附正確份數之繕本以便送達)。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