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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上訴人
被告
廖經國

       賴木村

       張哲雄

       張啟振

       鄭吳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原告廖瑞美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07,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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