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貝里斯商威麟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蔡芬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95,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282,0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