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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貝里斯商威麟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芬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95,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82,0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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