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 原告
- 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毓民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謀律師
- 被告
-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余正全
- 訴訟代理人
- 鍾運凱
- 被告
- 亦誠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得華
- 被告
- 黃仁佑
- 被告
- 詹德俊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仙宜律師
- 被告
- 德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捷寧
- 被告
- 葉中平
- 被告
- 王詩嘉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鐘為盛律師
- 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銘
- 被告
- 梁淑綿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被告
- 江水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亦誠不動產經濟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亦誠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