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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原告
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毓民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被告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訴訟代理人
鍾運凱
被告
亦誠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得華
被告
黃仁佑
被告
詹德俊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告
德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捷寧
被告
葉中平
被告
王詩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國銘
被告
梁淑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告
江水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亦誠不動產經濟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亦誠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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