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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5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淮舟
訴訟代理人
張興國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被告
陳娜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五、六行關於「均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