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77號原 告 陳進盛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賴思達律師 被 告 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培媺 被 告 嚴之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四㈥中關於「為無理由,應予准許」記載,應更正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