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英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河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46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3,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93,404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