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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2號

原告
即上訴人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鐘德、吳清溪、藤蔓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9,27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27,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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