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2號
- 原告
- 即上訴人
-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鐘德、吳清溪、藤蔓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9,27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27,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