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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順天醫療社團法人順天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克威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許瑞麟

       劉建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所為103年度勞訴字第1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6,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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