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順天醫療社團法人順天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克威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許瑞麟
劉建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所為103年度勞訴字第1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6,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