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琇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雅托普羅德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田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所為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狀聲明欄僅記載「原判決廢棄」,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應「全部」或「一部」廢棄,及應廢棄之程度究為如何,而本院第一審判決已就新臺幣(下同)1,187元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之判決,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894,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