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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550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550號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77號

原  告即  林佩儒

反請求相對人

被  告即  謝家瑋

反請求聲請人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甲、時間之第(1)項關於「原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星期日下午六時探視謝妏忻,並得攜出同宿、同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反請求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星期日下午六時探視謝妏忻,並得攜出同宿、同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55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