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5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550號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77號
原 告即 林佩儒
反請求相對人
被 告即 謝家瑋
反請求聲請人
- 訴訟代理人
- 何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甲、時間之第(1)項關於「原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星期日下午六時探視謝妏忻,並得攜出同宿、同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反請求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星期日下午六時探視謝妏忻,並得攜出同宿、同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