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61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慧鳳
當事人間代位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陳慧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慧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家事訟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