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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98號

履行分割遺產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8號

上訴人
許吳好
上訴人
許玉柱
被上訴人
許水錦
被上訴人
許水仙
被上訴人
許水滿
被上訴人
許美玲
被上訴人
許鈞凱
上一人被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許玉穎
被上訴人
許琬琪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彩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35,000 元(如附表),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土地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訴訴標的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     │
├──┼───────────┼──────┼────┼────────────────────┤
│1  │臺中市新社區水底寮段上│2150平方公尺│全部  │2,365,000 元              │
│  │水底寮小段310-120地號 │      │    │(計算式:2150㎡×1,100=2,365,000)  │
├──┼───────────┼──────┼────┼────────────────────┤
│2  │臺中市新社區水底寮段上│2700平方公尺│全部  │2,970,000元               │
│  │水底寮小段310-219地號 │      │    │(計算式:2700㎡×1,100 =2,970,000)  │
├──┼───────────┴──────┴────┼────────────────────┤
│3  │                   合  計 │5,335,0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9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分割遺產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