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高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萬3,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訴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