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撤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撤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淑如
李孟宗
李淑瑢
林明煌
林益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因103年度撤字第2號第三
人撤銷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裁判費如下:
㈠上訴人李淑如部分為新臺幣2,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822元。
㈡上訴人李孟宗部分為新臺幣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3,175元。
㈢上訴人李淑瑢部分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
㈣上訴人林明煌部分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
㈤上訴人林益源部分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