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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文爵江宗祐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上訴人
張炳裕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建龍
被上訴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李昇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江宗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