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觀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 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10月9 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之規定,於103 年10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故抗告人之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