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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訴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
被上訴人
陳怡君

      葉顓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4萬2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5萬7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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