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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5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吳杏桃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蔡裕忠、蔡燕珍、江英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1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5,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5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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