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吳杏桃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蔡裕忠、蔡燕珍、江英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1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5,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