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4號
- 上訴人
- 張隆名
- 上訴人
- 李美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夫韓
- 被上訴人
- 林逢泉
陳明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關於非財產權訴訟,即上訴人張隆名請求被上訴人林逢泉道歉,以回復其名譽;上訴人李美華請求被上訴人陳明助道歉,以回復上訴人李美華名譽等部分,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2,480元(計算式:3,480+4,500+4,500=12,48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