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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吳美蒼蔡建興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4號

上訴人
張隆名
上訴人
李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夫韓
被上訴人
林逢泉

      陳明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關於非財產權訴訟,即上訴人張隆名請求被上訴人林逢泉道歉,以回復其名譽;上訴人李美華請求被上訴人陳明助道歉,以回復上訴人李美華名譽等部分,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2,480元(計算式:3,480+4,500+4,500=12,48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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