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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金灶楊忠城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

原告
廖美佳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被告
李蓮芳
被告
廖財炯
被告
廖淑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告
廖珍容
被告
廖采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被告
陳廖如玉(陳怡瑾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第一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㈡建物分割方法編號E列、基地應有部分欄之「134-56(A)部分1/4」,應更正為「134-56土地之A部分土地全部(面積為33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