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1號
- 原告
- 陳東
- 原告
- 許麗華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嘉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張貴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貴淵,然為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張貴淵所否認,且依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所載,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張茂林,並非張貴淵,原告於起訴狀中所記載之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貴淵,依上所述,張貴淵顯非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訴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