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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1號

原告
陳東
原告
許麗華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張貴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貴淵,然為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張貴淵所否認,且依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所載,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張茂林,並非張貴淵,原告於起訴狀中所記載之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貴淵,依上所述,張貴淵顯非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訴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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