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甲水電材料行(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士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08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