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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6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玉枝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26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67,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載明上訴理由之書狀,並以繕本逕送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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