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13號
- 原告
-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春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山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靜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世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8 樓之1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道000 號4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