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2號
- 原告
- 吳錦郎
- 原告
- 魏智香
- 被告
- 張芮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以103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101,7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