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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政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姿今間因103年度訴字第79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3,300元(計算式:即系爭L形建物面積120.29平方公尺及系爭雨遮面積33.93平方公尺,合計154.22平方公尺;前開土地面積154.22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0元=2,313,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