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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7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告
林禾豐即林金枝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告
蔡基安
被告
蔡忠正
被告
蔡連益
被告
陳國慶
被告
陳國棟
被告
陳國榮
被告
蔡宗文
被告
蔡宗義
被告
林協順
被告
林仲順
被告
林得順
被告
林朝文
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錦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104年4月30日」記載,應更正為「104年4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