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號
- 原告
- 周玉堂
- 被告
- 章存昱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