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炳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立白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