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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炳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立白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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