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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上訴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4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或其他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由其提出之委任狀及民事上訴理由狀上當事人欄及狀末均列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用印等情即可明瞭。惟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既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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