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 上訴人
- 陳金龍
- 被上訴人
- 李秀美
陳盈惠
上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 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4 年7 月8 日送達上訴人處,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