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吳春英(原名吳曼均)
- 兼訴訟代理人
- 紀榮豐(原名紀丰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育森、陳沛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500元,應徵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3,8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2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